2006年7月1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监控探头安门口 侵犯房客隐私权

  事件回放
  出租房内装摄像头  偷窥房客隐私被拘
  7月3日,因在出租房内安装摄像头,偷窥房客的生活隐私,48岁的房主范某被北京西城警方依法拘留。
  范某今年48岁。6月初,他在自家附近发现有人贴小广告,想在附近租房。于是他便按着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,与对方取得了联系。
  此后,范某将自家小院中的一间9平方米的小屋,以每月460元的价格,租给了贴小广告的女青年沈某。
  7月2日,沈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屋中装有一个针孔摄像头,而摄像头的连接线一直连着房东范某屋中的电视。
  沈某报警后,警方传唤了范某。经讯问,范某承认曾先后两次利用屋中电视,对沈某换衣服等生活隐私进行偷窥。
  范某交代,摄像头是他于今年5月花120元在小摊上买的,起初的目的是为了监控租房者的行为。

  市民疑问
  监督房客是否违法  房内能否安摄像头
  秦先生说,他家在出租房屋时,与当地的派出所签订了一份《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保证书》,其中有一条就是“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,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公安机关,不得包庇、纵容”。
  秦先生觉得,若从签订保证书的角度来讲,范某所说的“安装摄像头是为了监控租房者的行为”的说法似乎也不为过。
  那么,房主从监督房客的角度出发,是否就有权安装监控设备呢?
  另外,如果将摄像头安装在门口、楼道等公共场所是否可以呢?
  身为房主,又应如何防范那些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房客呢?

  法理分析
  个人在私人空间无权装监控设施
  大地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说,监视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赋予相关机关的公权力,只能在执行公务时行使,公民个人是不能行使该权力的。
  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张起淮律师认为,如果房主以安全为由,在出租的房屋内安装摄像头,实际上是一种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,该行为就侵犯了承租人的隐私权。
 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,是个人对自己的隐私利益进行支配、维护和保护的人格权,享有依法隐瞒隐私、合理支配隐私、依法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。这是自然人享有的基本权利。

  侵犯房客隐私权  情节严重拘十天
  张律师进一步解释说,首先,虽然房主对出租房享有所有权,但是在房屋出租期间,承租人对于出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权等权利。
  这时,出租房属于承租人的私人空间,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范围。因而承租人在出租房内享有隐私权,享有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。
  其次,监视他人活动,必须有法律依据,进行合法监视。例如公安机关监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。凡是没有合法依据而对他人的私人活动进行监视的,就是非法监视。房主未经承租人同意私自在房间安装摄像头,显然缺乏合法依据。
  最后,如果允许房主以安全为由,在出租的房屋内安装摄像头,这极有可能成为房主肆意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通行证。隐私权将会被恶意地侵犯,后果不堪设想。
  对于房东的偷窥行为,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,将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将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